長沙柏思教育(長沙十大教育培訓學校)
紅網長沙11月9日訊(時刻新聞記者 陳佳)近日,長沙網友何同學遇到一件煩心事,今年4月初該同學交了13000元留學中介服務費,因個人原因不準備出國留學,要求長沙柏思柳橙網退回中介費用遭到拒絕,經過協商溝通后無果遂向紅網“消費維權”頻道發帖投訴。
因個人原因中止留學服務
據何同學介紹,2016年4月初,她與長沙柏思教育柳橙網簽訂了留學服務委托合同,付款共計13000元。2015年10月,何同學得知自己被保送至某某大學后選擇不出國讀研究生,隨后向長沙柏思教育柳橙網提出中止合同申請退費的要求遭到了拒絕。“2016年1月中旬,不知道他們是通過什么途徑知道了我有出國的意向,便一直通過電話對我進行營銷。”何同學向記者說道:“簽訂合同后,他們讓我選擇幾個留學志愿,并且對我提出了一些建議,但是前后的說法相差很大,前期告知學費加上生活費是17-20萬,但是簽完合同后卻說是25-30萬,我認為他們在專業上也是不到位的,并且他們沒有展開任何服務,我向他們要求退費遭到了拒絕。”何同學遂向紅網“消費維權”頻道發帖投訴。
商家:按照簽訂的合同執行
11月5日,紅網記者接到何同學的發帖投訴后,及時與何同學核實情況,隨后記者撥打了柏思柳橙網總部的電話,相關負責人稱:“不清楚何同學的情況,如有學員提出退費,都是按照當時簽訂的合同執行,合同上規定‘委托人在本合同簽訂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托人退還服務費’。”
11月8日,紅網記者再次撥打長沙柏思教育柳橙網負責人電話,負責人稱:“對于此事不做回應。”紅網記者將進行跟蹤報道。
律師:不退費牽涉“霸王條款”
紅網聯動律師、湖南環海律師事務所顏忠軍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方中途解除合同,是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是,如果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規定單方解除合同不退還費用,這確實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針對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違約金。至于減少比例,由法官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