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警示錄:澳證監會窮追猛打中澳油氣為哪般】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 (ASIC,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亦被稱為澳大利亞證監會)上周在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申請延期至2016年2月5日處理 Sino Australia Oil and Gas Limited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ustralia Stock Exchange,ASX上市公司,交易代碼SAO,中文名:中澳油氣)破產一案。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 (ASIC,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亦被稱為澳大利亞證監會)上周在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申請延期至2016年2月5日處理 Sino Australia Oil and Gas Limited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Australia Stock Exchange,ASX上市公司,交易代碼SAO,中文名:中澳油氣)破產一案。
ASIC代表律師向聯邦法院陳述,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應考慮小股東利益。現在如果中澳油氣破產,澳大利亞小股東之前所投入的每一個澳幣僅僅能收回1分錢,如果能讓澳大利亞小股東賠償順序在中國券商之前的話,那么他們則可以收回大約每一澳幣中的4毛錢。法官JenniferDavies 接受ASIC的申請,延期至明年再審。
與破產相關的另一個案件是ASIC向中澳油氣及其前董事長邵天鵬追訴挪用IPO融資款750萬澳幣。
ASIC到底根據哪些理由來申請延期呢?中澳油氣——這家曾經是澳大利亞ASX上市企業中市值最高的中概股,澳洲中概股標桿的企業,為何會被澳洲證監會給打得抬不起頭來?不妨從澳大利亞對小股東的保護機制談起。
首先看下依據澳媒信息及中澳油氣ASX公告總結的案件大事記:
2013年12月11日成功在ASX上市完成IPO,融資近1300萬澳幣,公司市值達到1.09億澳幣,公司主營業務涉及中國大慶華營石油鉆探技術服務公司向中國東北中石油旗下大慶油田提供技術服務,同時也向中國中部及西北油田拓展業務;
2013年12月12日上市后次日,董事長邵天鵬意圖將IPO融資款750萬澳幣由公司在澳大利亞匯豐銀行的賬戶轉往中國賬戶,而該用途在招股說明書中并未進行任何披露(是的,沒有看錯,就是上市后的一轉天);
2013年3月中澳油氣兩位董事向ASIC舉報公司高管涉嫌將750萬澳幣IPO資金轉移至一個中國未知賬戶,ASIC隨即展開調查;
2014年3月13日 ASIC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起訴(1)中澳油氣及其三位董事涉嫌違反公司法,(2)公司招股書披露不詳實,(3)公司賬戶被封不得轉移資金;
2014年7月20日 ASIC訴訟中澳油氣及其董事會主席挪用IPO資金一案正式開庭;
2014年8月25日中澳油氣由于未繳納ASX掛牌費用被停牌;
2014年10月22日中澳油氣大股東兼董事長邵天鵬辭職;
2015年5月1日中澳油氣CEO鐘廣斌辭職;
2015年5月4日中澳油氣任命Worrells Insolvencyand Forensic Accountants會計師事務所的Christopher Darin和Mathew Jess為破產托管人;
2015年5月14日中澳油氣債權人會議在悉尼、墨爾本召開;
2015年5月19日 ASIC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申請任命FerrierHodgson公司合伙人Peter McCluskey擔任法定清算人;
2015年9月14日 Peter McCluskey公布調查結果并稱IPO招股書內容與事實“可能存在嚴重出入”;
2015年12月18日 ASIC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申請延期至2016年2月5日處理中澳油氣破產一案。
全球知名律所亞司特Ashurst高級顧問 、澳大利亞LWPG律師事務所主任Bill Li 李偉平在接受《澳華財經在線》記者采訪時指出,ASIC申請延期審理中澳油氣破產案的依據在于澳大利亞公司法232條——受壓迫的股東權益保障。
該條款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權,使其可以決定在公司處理其業務時,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以判定公司行事不公、損害股東利益、應給予補償或賠償:
a. 未從公司股東作為一個整體利益集團的角度考量、處理事務;或
b. 對某個或某些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不公平的對待或嚴重歧視時。
李偉平律師表示,澳大利亞公司法第232條的目的就是保護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使其商業、投資利益不受非法、不公平的對待。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在起草之初,以及實際執行之中,法院都對于“損害小股東利益行為”的定義進行了廣義的解釋,也就是說,這類損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可以是公司本身的行為、公司董事或高管的行為、甚至是其他股東的行為。
澳大利亞法院在評判某類行為是否屬于“損害小股東利益行為”時,采取的是“客觀分析”的態度,也就是說法院會從一個普通投資者的角度分析,該類行為是否合理。如果一個心智正常的普通投資人都很難理解該“行為”的話,那么它就會被認定為是“損害小股東利益行為”,則其行為人將需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而在ASIC與中澳油氣及其董事長的訴訟案件中,不難發現“損害小股東利益行為”極其有可能存在,ASIC將負責證明該論點。
在中澳油氣案上,澳洲LWPG律師事務所主任Bill Li 李偉平提出幾點值得借鑒的經驗教訓:
1. 澳大利亞犯罪成本很高,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內外資企業應當重視合規操作和遵紀守法;
2. 上市公司的確可能帶來大量的融資、唾手可得的現金,但是必須謹記其隨之而來的、必須遵守的披露、持續披露、董事職責等等法定義務。如果沒有準備好,可能并不適合上市路徑;
3. 上市是公司發展的第一步,而不是最后一步,只有遵守游戲規則,才能行的踏實和長遠;
4. 任何商業行為都需要事先考慮好法律后果。可以通過精密籌備和策劃來以合法形式達到商業訴求,切忌莽撞。
對于投資人而言,李偉平亦給出建議,他向《澳華財經在線》記者表示,投資有風險、入市要謹慎。投資前背景調查是基礎,要對投資標的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對于一家招股書做了五篇的公司,還要沖過去投,最終恐怕要自食其果。
他表示,海外投資面臨著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和市場環境,著手前尋求在當地有良好聲譽、豐富實踐經驗的律師是必要步驟,將是未來投資獲利提供重要保障。